
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杨某回收“阔家1573”、“青花郎”等名优酒瓶、酒盒等包装材料,灌装散装白酒后按正价发货,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事件发生后之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收缴了大量假冒工具和回收包装材料并租用了假冒仓库,并收缴了下游买家的假酒。但案件到案后,杨先生仍不认罪,而且查获的假酒外盒与正品相符。仅凭买家的证言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加快案件进展,负责该案的检察官提出,要发挥检察技巧,依托实验室寻找突破口,在查获的假酒、包装材料等物证中寻找突破口。
实验室检查人员对真假酒包装材料在瓶盖印刷、防伪标识等六个重点领域的设计风格、油墨特性、印刷工艺、材料性能等进行了对比,发现了目标产品与假冒产品的差异。d 正品。化验室通过比对相关酒瓶提取的指纹,识别出杨先生参与生产的八箱“国窖1573”和两箱“青花郎”。经比对杨某指纹识别的8盒假冒国窖1573与其余26盒同类产品,发现瓶盖激光打码、防伪标识等特征完全相同。最终,杨先生的赝品被认定为34箱假国窖1573和2箱蓝花郎,解决了不同批次假酒是否同一来源的核心问题。
经鉴定结果,酒瓶盖主要部位的雕刻特征和防伪标签的印刷特征是真实的。与葡萄酒样品有显着差异,有力地证实了被查获的葡萄酒并非真正的葡萄酒。热情的。负责该案的检察官根据专家意见和案情证据,向杨先生进行了法律解释。面对铁证,杨先生主动认罪并接受处罚,返还违法所得2万元,并在庭审中认罪悔罪。
“本案是全省首次在涉及侵犯酒类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中使用微量证据,独特的识别方式将为检方针对正品包装材料冒充假冒酒类的案件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据了解,该机构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成立的检察机关酒类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构。以“立足四川、服务全国”的发展方向,为全国检察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办理酒类知识产权保护案件。
资料来源:检察院每日报告。
(编辑:马畅、文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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